去年没解决的案件,今年能否追究?
我有个案件是去年发生的,当时各种原因一直没解决。现在到今年了,我也不知道还能不能继续追究责任。我就想问问这种过了一年的案件,从法律上来说还能不能接着去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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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去年没解决的案件今年能否追究,关键在于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或者诉讼时效。追诉时效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犯罪;超过了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以外,不得再进行追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而诉讼时效则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所以,如果是刑事案件,要根据具体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来判断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如果是民事案件,则要依据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是否还能追究。如果案件还在相应的时效范围内,那么通常是可以继续追究的;反之,如果超过了时效,虽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但在程序上可能会面临一些障碍,比如在民事案件中,对方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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