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一个月过几天去办理离婚可以吗?
我和配偶已经提交了离婚申请,有一个月的冷静期。但一个月时间到了,因为一些突发状况没办法准时去办理离婚手续,过几天再去办理可以吗?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这样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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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协议离婚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可以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所以,冷静期一个月过几天去是可以的,但必须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这个时间段内。如果超过了这个三十天的期限,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要是还想离婚,就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历三十天的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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