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我参与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不太清楚这种项目能不能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我想了解在政府采购里,到底允不允许用竞争性谈判,有什么具体要求和条件,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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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中,是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要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然后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接着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之后开展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总之,政府采购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是可以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并且要严格依照相关程序和要求来进行,以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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