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集团财务负责人能否担任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我是集团的财务负责人,现在集团这边想让我兼任全资子公司的监事。我有点担心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想问问从法律角度来讲,集团财务负责人能不能担任全资子公司的监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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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事任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从法律角度来看,集团财务负责人通常不可以担任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白监事的职责。监事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监事必须保持独立性,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监督职责。 而集团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涉及到财务决策、资金运作等重要事务。如果集团财务负责人同时担任全资子公司的监事,就会出现角色冲突的问题。因为他一方面要负责财务管理,另一方面又要监督自己的工作,这显然难以保证监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集团财务负责人和子公司监事的关系,但通常情况下,集团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范畴。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他们与监事的职责是相互对立和制约的。如果允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就会破坏公司内部的监督制衡机制,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利益输送等问题。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公司治理的原则来看,集团财务负责人不宜担任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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