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与保证金能否并用?


在探讨保证人与保证金能否并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保证人和保证金在法律中的定义。在刑事诉讼的取保候审环节,保证人是指以自己的信誉和人格作担保,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的人;而保证金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等向司法机关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此作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里用的是“或者”,这表明在法律规定层面,保证人和保证金是一种选择关系,而不是可以同时使用的关系。也就是说,司法机关要么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要么要求其交纳保证金进行担保,而不允许两者并用。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从立法本意来看,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过度的负担。如果既要求提供保证人,又要求交纳保证金,无疑会增加他们的经济压力和寻找保证人的难度。从担保效果来说,无论是保证人还是保证金,其目的都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一种担保方式在合理运用的情况下,通常是能够达到这个目的的,并不需要两种方式同时使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等,来决定是采用保证人担保还是保证金担保。比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条件较差,可能更适合采用保证人担保的方式;如果其社会关系简单,难以找到合适的保证人,那么交纳保证金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证人与保证金不能并用,司法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合适的担保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