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属于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吗?

我在考虑和朋友一起做个项目,打算采用吸收直接投资的方式。我自身没什么资金,但有丰富的劳务经验,想以劳务出资。不知道在法律上,劳务能不能作为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呢?有点拿不准,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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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出资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劳务是否属于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吸收直接投资和劳务的概念。吸收直接投资是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直接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投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而劳务则是指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意味着作为出资的财产需要具备两个重要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二是能够依法进行转让。 对于劳务而言,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难以用准确的货币金额来衡量其价值。而且劳务的提供依赖于特定的个人,具有不可转让性。比如,一个厨师的烹饪劳务,是基于他个人的技能和经验,无法像实物或者知识产权那样转让给其他人。所以,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劳务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不过,在合伙企业中情况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因为普通合伙企业强调合伙人之间的人合性,更注重合伙人的个人能力和劳务贡献。 综上所述,在一般的公司制企业吸收直接投资时,劳务通常不属于法定的出资方式;但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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