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呢?
我打算和朋友合伙开公司,他提议自己当有限合伙人并用劳务出资。但我听说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不太明白为啥会有这样的规定,这背后是基于什么法律考量和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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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这背后有着多方面的法律考量和依据。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有限合伙人的概念。有限合伙人是指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执行合伙事务,仅进行投资并分享收益。 劳务出资是指合伙人以自己的劳动技能等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并以此作为出资。劳务具有人身属性,它的价值难以准确衡量和评估。而且劳务的提供依赖于特定的个人,一旦该个人出现健康、离职等情况,劳务出资的持续性就无法保证。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果允许其用劳务出资,当合伙企业出现债务时,劳务无法像其他财产那样用于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同时,这也有助于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性和正常运营秩序。如果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可能会导致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不稳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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