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是否能申请对修养时间做司法鉴定?
我是一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伤者提出的修养时间我觉得不太合理,我想知道我有没有权利申请对这个修养时间做司法鉴定呢?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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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通肇事者是可以申请对伤者的修养时间做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伤者的修养时间(即误工期)对于确定赔偿数额是很关键的因素。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表明,无论是肇事者还是伤者,只要是案件当事人,都有权利就与案件相关的专门性问题,比如修养时间,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也提到,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所以,如果交通肇事者认为伤者提出的修养时间不合理,是可以通过合法程序申请司法鉴定来确定合理的修养时间,以此作为赔偿依据的。这样做有助于公平公正地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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