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共部位设广告牌业委会是否有权决定?

我家小区的公共部位要设置广告牌,说是业委会决定的。我不太清楚业委会有没有这个权力,这关系到我们全体业主的权益,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业委会到底有没有权力决定在公共部位设置广告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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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部位
  • #业委会权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业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在公共部位设置广告牌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小区公共部位的概念。小区公共部位指的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像小区的外墙、电梯间、楼顶等都属于公共部位。这些部位的使用和收益都与全体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也表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而在小区公共部位设置广告牌,明显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利用,是与全体业主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业委会,即业主委员会,它是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组织。虽然业委会在小区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它并没有权力单独决定在公共部位设置广告牌。 通常情况下,要在小区公共部位设置广告牌,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着全体业主的意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所以,只有经过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后,才能在公共部位设置广告牌。并且,因设置广告牌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全体业主共有,这些收益可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综上所述,业委会无权自行决定在公共部位设置广告牌,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经过业主大会的合法程序。如果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作出这样的决定,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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