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伤残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需要做伤残鉴定,但我不知道这个鉴定的费用该由谁来出。是我自己承担,还是对方承担,或者是有其他的规定?我想弄清楚这个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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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也就是说,如果是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鉴定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通常是由申请方先垫付鉴定费用。例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主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了身体伤害,从而申请伤残鉴定,那么在鉴定时被害人要先支付这笔费用。 然而,如果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承担。因为这是他们履行职责、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比如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为了确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是否达到犯罪标准而进行鉴定,此时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此外,如果经过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确实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并且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胜诉,那么鉴定费用通常会判决由被告人承担。这是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包括为了确定损失程度而支出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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