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是否可以辞退物业公司?


业主大会是可以辞退物业公司的。下面我们详细来分析一下。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而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委托服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就包括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这进一步从行政法规的层面赋予了业主大会辞退物业公司的权力。 不过,业主大会辞退物业公司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需要由一定比例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要对辞退物业公司这一事项进行表决。通常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双过半”原则。只有通过合法的表决程序,业主大会才能合法地辞退物业公司。 如果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了解聘物业公司的决定,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如果物业公司拒不退出,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退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业主大会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是完全有权力辞退物业公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