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所有权可以设立质权吗?
我有一套房子,最近遇到点资金问题,想通过房子来获取资金。听说可以设立质权,可我不确定在民法典规定下,房屋所有权能不能设立质权,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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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房屋所有权是否可以设立质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通常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同时,第四百四十条列举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房屋所有权被列入可以设立质权的范围。 房屋属于不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与质权不同,对于不动产,通常适用的是抵押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这意味着当房屋所有权人需要以房屋作为担保获取资金时,更合适的方式是设立抵押权,而不是质权。 设立抵押权,房屋所有权人不需要将房屋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仍可以继续使用房屋,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房屋优先受偿。而质权的设立一般需要将质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角度来看,房屋所有权不可以设立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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