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能否约定不以登记为准?

我买了套房子,和卖家私下约定房屋产权归属不以登记为准。但我有点担心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这种约定到底行不行得通,会不会不受法律保护,以后产生纠纷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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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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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房屋产权能否约定不以登记为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房屋产权登记,指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把房屋的归属等信息记录在官方的本子上,这个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作用,能让大家知道这房子是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表明,在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的。只有完成了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才会发生转移。比如说,张三把房子卖给李四,只有在办理了产权登记后,李四才真正拥有这套房子的产权。 那么,能不能约定不以登记为准呢?从法律角度来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通常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产权登记的规定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如果允许随意约定不以登记为准,可能会导致房屋产权关系混乱,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甲和乙约定房子归乙,但没登记,之后甲又把房子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登记,这时丙就依法取得了房屋产权,乙不能以和甲的约定来对抗丙。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进行登记,但物权的变动是有效的。但这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并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中,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是要以登记为准的,当事人之间关于不以登记为准的约定通常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是为了保障房屋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所以,大家在进行房屋交易等涉及产权的活动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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