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购房的定金可以退吗

最近在考虑买房,销售让先交定金。我有点犹豫,要是后面因为某些原因不想买了,又或者和开发商在合同条款上谈不拢,这定金还能不能退啊?特别想了解下在各种情况下,定金退还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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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的定金是有可能退的,但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比如购房者交了定金后又不想买了,那么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要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比如开发商出现问题导致无法继续交易,那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比如政策突然变化等,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须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还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 而且,要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通常也应能退回。 相关概念: 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和收受定金的一方根据是否履行约定债务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订金:与定金不同,它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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