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诱导写了辞职申请,还能获得补偿吗?
我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了,最近公司通过一些手段诱导我写了辞职申请。我现在心里很不安,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我想知道这种被诱导写辞职申请的情况,从法律角度看,我是否还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具体该怎么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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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诱导写了辞职申请是否能获得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一般情况来说,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通常是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在法律上,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在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或符合法定补偿情形时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的。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况);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情况)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在被公司诱导写辞职申请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公司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诱导劳动者写辞职申请,使得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离职,那么这种辞职申请可能是无效的。此时,若实际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者仍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公司以不发放工资、不提供工作条件等威胁劳动者写辞职申请,劳动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谈话录音、聊天记录、书面通知等,来证明自己是被诱导的,从而维护自己获得经济补偿的权益。 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被诱导,且辞职申请看起来是劳动者自愿作出的,那么按照一般主动离职的情况,很难获得经济补偿。所以,关键在于劳动者能否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公司诱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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