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拘留十五天开病例是否能不去?

我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但我身体不太好,去医院开了病例,想问问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凭借病例不去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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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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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拘留是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当面临行政拘留处罚时,如果被处罚人身体存在特殊情况,开具病例后能否不去执行,需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也就是说,如果所开具的病例能够证明被拘留人存在上述这些严重的情况,那么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是有可能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 但是,如果病例所显示的病情并不属于上述严重情形,一般来说是不能以此为由不去执行行政拘留的。因为行政拘留是一种严肃的行政处罚,随意规避执行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拘留所也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对于一些常见疾病可以进行基本的治疗和护理。所以,并不是只要开具了病例就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关键要看病例所反映的病情是否符合法定的停止执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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