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20年前被人打了现在还能起诉吗

我二十年前曾被人打过,当时没当回事就没处理。现在想起这件事,心里还是很不舒服,想讨个说法。想问问这种过去这么久的情况,还能不能去起诉对方?主要想了解起诉的可行性以及后续流程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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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20年前被人打了,现在仍然可以尝试起诉。不过,这里面有一些法律要点需要了解。 首先是关于证据方面。如果当时没有人员受伤等明显损害后果,并且当年没有立即向警方报告,如今很可能面临难以获取有效证据的问题。在没有确凿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这类案件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也很难启动正式调查和立案程序。 其次是法律时效问题。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不过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而且,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通常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对方以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经审理成立的话,法院可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受害者确实受到严重伤害,且有确凿证据证明,比如当时的就医记录、证人证言等,那么可以前往当地派出所进行报案。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受害者还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相关概念: 诉讼时效:简单说就是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权利的一个时间限制,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对方可能以此抗辩,导致自己权利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人身损害赔偿:就是因为他人的行为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后,要求对方赔偿因为伤害产生的各种费用,像医疗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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