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了,还能重新立案吗?
在实际情况中,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已经处理完毕并受到刑事处罚,但后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发现有之前未被查出的新的违法发放贷款事实,或者有新证据表明原处罚可能存在偏差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能针对此罪名重新立案呢?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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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后,通常情况下不能重新立案,除非存在特定情形。 首先,需要明确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于刑事追诉的期限,《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其中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违法发放贷款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一般追诉期最长为十五年。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如果违法发放贷款罪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且不存在上述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在追诉期限届满后,一般不能重新立案。但如果发现了新的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且该事实构成犯罪,是可以按照法律程序重新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例如,之前只发现部分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并进行了处罚,之后又发现还有其他未被查处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重新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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