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能否作为保险合同终结的依据?

我买了份保险,最近保险公司给了我“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我不太清楚这东西能不能代表保险合同就结束了。我想知道之后我还有没有保险保障,需不需要再和保险公司确认些什么,所以想问问它能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终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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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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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能否作为保险合同终结的依据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规定了双方在保险期间内的权利和义务。而“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被保险人收到赔款后出具的收据,同时可能涉及将相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的书面文件。 从法律角度来看,判断“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是否能作为保险合同终结的依据,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有几种情形,比如保险期间届满、保险标的全部灭失、保险人履行了全部保险金额赔偿义务等。 一般情况下,“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本身并不能直接等同于保险合同的终结。虽然它表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此次保险事故的赔款义务,但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有些保险合同在一次赔付后,保险责任仍然继续,后续若发生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一些财产保险合同,在部分损失赔偿后,合同继续有效,只是保险金额可能会根据赔偿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然而,如果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在保险人支付了某次特定保险事故的赔款后,保险合同即行终止,那么“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可以作为合同终结的依据。这种约定在一些短期、特定风险的保险合同中可能会出现。 此外,即使有“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如果存在保险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被保险人有新的合理索赔诉求等情况,保险合同也不能视为终结。比如保险人的赔款金额不符合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重新核定和支付赔款,此时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结束。 综上所述,“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不能一概而论地作为保险合同终结的依据。被保险人应当仔细查阅保险合同条款,了解合同对于保险责任终止的具体规定。如果对保险合同的状态存在疑问,建议及时与保险人沟通,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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