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个人能不能申请破产保护公司?

我现在面临一些经济困境,自己名下有个小公司,但是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我个人也背负了不少债务。我想知道,能不能以个人的名义申请破产保护公司啊?主要想了解这在法律上是否可行,以及具体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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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大陆地区,通常情况下个人不能申请破产保护公司 。首先来解释一下破产保护这个概念,简单说就是不管债务人有没有能力还钱,当债务人主动向法院提出或者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给出一个关于债务偿还期限、方式等内容的方案,经过债权人同意和法院确认,债务人就能继续营业 。 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该法适用的是企业法人。第二条指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等,这里的主体都是企业法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也表明,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这也就意味着个人不具备申请破产保护公司的主体资格。 不过在深圳经济特区有特殊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但这主要是针对个人债务方面,并非直接用于保护公司 。所以综合来说,一般情况下个人无法申请破产保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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