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能否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


在我国,工伤职工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的基本概念。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获得的赔偿和补偿。比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而民事侵权赔偿则是指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规定实际上认可了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职工可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但其中的医疗费等实际损失一般不能重复获得赔偿。因为医疗费是为了治疗工伤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不能通过赔偿获得额外的利益。而像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具有补偿性质的待遇和残疾赔偿金等,则可以同时获得。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除了医疗费等实际损失外,通常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又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