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事寻衅如何取证定罪量刑?
我身边发生了一起疑似寻衅滋事的事件,有人在公共场所故意闹事。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去收集证据,司法机关又是依据什么来给寻衅滋事定罪和量刑的呢?我很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以便正确处理类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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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关于取证,证据类型多样,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比如,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监控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能直观地反映事件发生的过程。现场证人的证言也是重要证据,他们可以描述滋事者的行为、言语和造成的影响等。此外,被损毁财物的实物及购买凭证等属于物证和书证,能证明财产损失情况。取证要依法进行,确保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在定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情形。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里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界定。例如,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一般认定为“情节严重”。 量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里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比如,滋事者的主观恶意、造成的后果、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都会影响最终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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