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意见?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是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重要文件。 首先,该意见强调了依法及时发现和制止性侵害罪行。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可能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的能力,通过强制报告制度,可以尽早发现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依据《意见》第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其次,在定罪量刑方面,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针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就是说,即使犯罪嫌疑人声称不知道被害人是幼女,只要被害人不满十二周岁,一般也会被认定为明知,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再者,对于校园内发生的性侵害案件,意见也有专门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是为了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未成年学生,防止特殊职责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另外,在证据收集和保护被害人方面,意见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要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特别是要注重对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的收集。同时,要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和隐私,避免二次伤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一般应当选择在其住所、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场所进行,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总之,《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从多个方面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