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可以造假吗?
我涉及一个纠纷案件,对方拿出的伤情鉴定结果我很怀疑,感觉有造假的可能。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伤情鉴定到底能不能造假,要是造假了会有什么后果,我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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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是不可以造假的。伤情鉴定指的是司法机关为了解案件情况,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受伤人员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它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以及民事赔偿等方面都起着关键作用。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如果伤情鉴定人员故意造假,就可能构成伪证罪,会面临刑事处罚。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也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故意作虚假鉴定等情形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也就是说,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也会面临行政方面的处罚。 如果当事人怀疑伤情鉴定造假,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也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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