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执行罪如何立案?


拒绝执行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它指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或裁定,而相关责任人有能力去履行这些决定,却故意不履行,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立案,首先要明确由谁来立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是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接着是立案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时,可以向执行法院反映情况。执行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会根据法院移送的材料进行调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予以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