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人醉酒驾车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可以免赔吗?


在肇事人醉酒驾车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赔,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来判断。 首先,从交强险的角度来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这里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肇事人醉酒驾车导致受害人人身伤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肇事人追偿。 其次,对于商业车险,通常在保险合同中会明确约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是因为醉酒驾车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基于风险控制等因素,在商业保险条款中设置了这类免责条款。只要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那么在肇事人醉酒驾车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免赔。 综上所述,肇事人醉酒驾车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能免赔,但有追偿权;商业险部分,若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可以免赔。受害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