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企业间借贷关系是否能成立?

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我们企业最近有资金周转的需求,想和另一家企业进行借贷。但我不太清楚企业间的借贷关系是否能得到法律认可。这种借贷合不合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成立有效的借贷关系?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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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企业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企业间借贷的定义。企业间借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利息或利润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过去,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间借贷的态度较为谨慎。因为根据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这使得很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法律规定也在逐渐调整。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现在企业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借贷,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具体来说,企业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的条件包括:首先,借贷目的必须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如果是为了转贷牟利等非法目的,则借贷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其次,借贷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此外,也不能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如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等。 总之,企业间借贷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能够成立的。企业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借贷行为合法合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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