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是否可以不起诉?


介绍卖淫罪指的是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关于介绍卖淫罪是否可以不起诉,需要从法律规定的不同不起诉情形来分析。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介绍卖淫的行为符合上述这些法定情形,那么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有人只是偶尔为他人介绍了一次卖淫活动,且没有从中获利,情节特别轻微,危害不大,就可能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情形,从而适用法定不起诉。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介绍卖淫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某些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如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等,检察院可以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就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例如,犯罪嫌疑人在被警方传唤后,主动交代了自己介绍卖淫的全部事实,并且协助警方抓获了其他相关违法犯罪人员,有立功表现,检察院可能会基于这些情节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介绍卖淫罪的案件中,如果警方收集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介绍卖淫的行为,或者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那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指控犯罪嫌疑人介绍卖淫的证据只有证人的模糊证言,没有其他诸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相佐证,无法确定介绍卖淫行为的真实性和具体情况,就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