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可以转回?
我之前把一处房产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现在情况有变化,想把它转回自用或者存货等其他类型。不知道在法律和会计规定上,投资性房地产到底可不可以转回呢?我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则。
展开


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转回,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投资性房地产,它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比如出租的房屋、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等。 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可以转回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企业将原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可以从投资性房地产转回自用房地产。当企业将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时,应当按照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价值,借记“开发产品”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转回的。准则明确规定,企业一旦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且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这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计量模式的转换来操纵利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所以,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不能随意转回。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