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开完之后还能开发票吗?
我之前收了别人给的款项,给对方开了收据。现在对方要求我再给开具正式发票,我不太清楚从法律上来说,已经开了收据的情况下还能不能开发票,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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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收据和发票是两种不同的凭证。收据是一种收付款的证明,它主要是证明收到了相应的款项,但它通常不具备发票那样的税务证明功能。而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意味着,只要存在真实的经营业务,收款方就有义务为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并不能免除这一义务。 也就是说,即使已经开具了收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然需要为对方开具发票。这里的符合条件,主要是指该业务属于应开具发票的经营活动范畴。例如,在商业买卖、服务提供等经营活动中,付款方有权要求收款方提供发票用于记账、报销等。如果收款方以已经开具收据为由拒绝开具发票,付款方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税务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责令收款方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在一些非经营活动的款项往来中,比如个人之间的借款归还等,本身就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据作为款项收付的凭证即可。但一旦涉及到经营活动,开具发票就是法定的义务,不会因为之前开具了收据而改变。所以,判断开完收据后能否开发票,关键在于该业务是否属于应开具发票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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