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先诉抗辩权吗?


在探讨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先诉抗辩权和连带责任保证。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而未果前,拒绝清偿债务的权利。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而不需要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所以,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是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债权实现的保障,让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更便捷地实现债权。如果赋予连带责任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就会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本质相违背,也无法充分发挥连带责任保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