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项中能否增加当事人侵犯权利的内容?
我打了一场官司,法院马上要出判决了。我突然想到还有一项对方侵犯我权利的情况没在诉讼请求里,但确实是事实。我就想问问,在判项里能不能增加这方面内容呢?我担心自己的权益没得到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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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审判中,判项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查明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决定。一般情况下,判项中不能随意增加当事人未主张的侵犯权利内容。 这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通俗来讲,就是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这也意味着法院的审理和裁判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启动,围绕当事人的诉求展开。 如果法院在判项中增加当事人未主张的侵犯权利内容,就违背了这一原则,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因为当事人没有机会对未主张的内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不过,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新的事实,且该事实与原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方式,将新的侵犯权利情况纳入诉讼范围。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一般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这样,法院就可以对新的诉求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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