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前没有提出的事实是否属于新的事实?
我有个官司,判决还没生效。之前有些事实因为各种原因没在法庭上说出来,现在想知道这些判决生效前没提出的事实,在法律上能不能算新的事实呢?会不会影响后续处理结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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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判断判决生效前没有提出的事实是否属于新的事实,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综合考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新的事实”的概念。新的事实通常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这些事实是在原来的法庭审理结束之后才出现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新的事实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生的事实。 如果是在判决生效前没提出,但其实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事实,一般不被认定为新的事实。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原审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自己所掌握的全部相关事实和证据。若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比如疏忽或者故意隐瞒,而没有在原审中提出某些事实,在判决生效前再提出,通常不会被当作新的事实来处理。 不过,如果该事实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出现的,即使在判决生效前提出,那也很可能被认定为新的事实。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审庭审结束后,一方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新情况出现,这个事实就属于新的事实。 所以,判决生效前没提出的事实是否属于新的事实,关键在于该事实的发生时间是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还是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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