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当庭提供证据吗?
我有个官司快开庭了,之前没来得及整理好证据,现在还有一些证据没提交。我想问下,能不能在开庭的时候再把这些证据拿出来呢?这样做合不合法,法院会认可这些当庭提供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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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是存在当庭提供证据这种情况的,但这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这里所说的期限,也就是举证期限,是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时间范围。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如果经过法院批准延长了举证期限,在延长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也是可以的。 然而,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而是当庭提供,这就属于逾期提供证据。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可能不采纳,但要是该证据和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还是会采纳,不过会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如果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逾期,法院一般会采纳证据,同时对当事人进行训诫。 所以,虽然可以当庭提供证据,但存在不被法院采纳的风险,并且可能面临训诫、罚款等处罚。建议当事人尽量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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