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而破产,法人会怎样?


在法律上,这里所说的“法人”准确来讲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法人指的是公司这个组织本身。当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时,法定代表人通常会面临以下一些情况。 首先,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有配合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义务,这里的有关人员就包含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需要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等。 其次,关于责任承担方面,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通常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然而,如果法定代表人存在违法行为,比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公司破产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那么法定代表人就要对这些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上述违法情形下,可能需要对公司或债权人进行赔偿。 再者,公司破产后,法定代表人在一定期限内可能会受到任职限制。根据相关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在其他公司担任重要管理职务。 最后,公司破产还可能对法定代表人的信用产生影响。如果公司破产涉及到债务违约等情况,可能会影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记录,进而对其个人的金融活动,如贷款、信用卡申请等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当公司面临破产时,法定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破产程序,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