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还能不能再追加第三人?
我有个官司已经开庭了,但是我发现有个和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没参加诉讼。我想问下,现在开庭之后还能不能追加这个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呢?不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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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关于开庭后能否追加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在开庭后追加第三人。不过这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院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认为有必要追加第三人时,依职权追加。因为法院的职责是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查明事实真相,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有权追加其参加诉讼,即便已经开庭也不影响。 要是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避免当事人随时提出追加申请,导致诉讼拖延。但如果在开庭后发现有必须追加的第三人,并且有正当理由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比如在开庭过程中才发现该第三人与案件的关联性等,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追加。法院会综合考虑是否会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是否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如果法院认为追加第三人不会对诉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可能会准许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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