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中可以撤销相抵触条款吗?
我收到一份判决书,里面涉及到一些条款,感觉和其他相关规定有抵触。我不太确定法院在判决里能不能直接把这些相抵触的条款撤销,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和操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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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判决中是可以撤销相抵触条款的。这里涉及到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当存在不同的法律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等出现相互抵触的情况时,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则来处理。 首先,对于法律法规之间的抵触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相关规定。根据该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当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院在判决中可以依据上位法撤销与之相抵触的下位法条款。例如,如果某地方性法规的条款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优先适用法律,而可能会认定该地方性法规中相抵触的条款无效。 其次,在合同等私法领域,如果合同中的条款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或者合同条款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法院也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当合同条款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时,法院在判决中可以撤销或认定该相抵触的条款无效,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总之,无论是在公法还是私法领域,当条款之间出现抵触情况时,法院在判决中是有权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相抵触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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