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争议管辖部门?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争议管辖部门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问题,这关系到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该向哪个机构寻求解决。下面将详细探讨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争议管辖部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明确了劳动争议的管辖原则,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争议管辖部门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法律规定了法定的管辖原则,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争议管辖部门。 不过,这种约定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管辖部门,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管辖权的部门,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此外,约定争议管辖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约定的管辖部门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对劳动者非常不便的管辖部门,劳动者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 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争议管辖部门,但这种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仔细考虑约定的管辖部门是否对双方公平合理,避免因约定不当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