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我不太清楚劳动争议这块在管辖上的规定,不知道能不能和公司事先约定由哪个地方的仲裁委或法院来处理,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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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否可以约定管辖,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的纠纷。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管辖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决定了由哪个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来受理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表明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法律明确规定了管辖的范围,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管辖。 在诉讼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样,法律也是明确指定了管辖法院,不支持当事人通过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劳动争议往往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允许约定管辖,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选择对用人单位有利但对劳动者不利的管辖地,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争议处理的公平公正角度出发,法律不允许劳动争议当事人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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