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协议能不能改?


征地补偿协议是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土地征收补偿事宜达成的一种合同。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都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随意更改。这就好比两个人说好的事情,不能随便反悔。 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征地补偿协议是可以进行更改的。 如果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就是说签协议的一方对协议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比如把补偿金额的数字看错了,导致自己做出了错误的决定,那么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协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后可以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 还有,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比如征收方故意隐瞒某些重要的补偿信息,让被征收方稀里糊涂签了协议,受欺诈方也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协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要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像威胁被征收方不签协议就怎样怎样,受胁迫方同样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协议,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另外,如果协议显失公平,也就是协议的内容对一方明显有利,对另一方明显不利,比如补偿金额远远低于市场价值,受损害方也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协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要更改征地补偿协议,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他们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