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与遗赠抚养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意定监护和遗赠抚养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权利义务、适用场景这些方面,想了解清楚这两者具体差异在哪,好做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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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和遗赠抚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将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而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在主体方面,意定监护的主体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被监护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是遗赠人与扶养人,遗赠人一般是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不在身边等情况的自然人,扶养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所不同。在意定监护中,监护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被监护人在世时,财产仍由其自行管理和支配。而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在遗赠人死亡后,有权按照协议取得遗赠人的遗产。 法律依据上,意定监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遗赠扶养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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