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财产分配和养老安排的事情,了解到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这两种说法。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想具体了解一下在实际应用和法律层面上,这两者在性质、权利义务、生效时间等方面都存在哪些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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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本质上是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它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通常是在双方都在世时签订。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作为回报,遗赠人去世后,其财产归扶养人所有。 从法律概念上讲,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独特性。它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遵循合同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等。这意味着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从行为性质看,它是双方行为,需要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才能成立。这区别于遗赠,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从权利义务角度,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相互附有条件的,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扶养人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才能获得受遗赠权利;而遗赠一般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将财产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以受遗赠人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在内容方面,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内容,还包括扶养内容;遗赠则主要是关于财产的赠与。 生效时间上,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生效。 总之,遗赠扶养协议在养老和财产分配等事务中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了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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