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失效能全额退款吗?


保险合同失效是否能全额退款,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保险合同失效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保险合同失效就是原本有效的保险合同,因为某些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了效力。比如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保费,过了宽限期后,合同就可能失效。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是在保险合同的犹豫期内失效,一般是可以全额退款的。犹豫期是保险合同赋予投保人的一段“反悔期”,通常是从合同生效日开始的10天到20天不等。在这个期间内,投保人如果觉得这份保险不适合自己,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全额退还已交保费。 要是过了犹豫期,因为投保人未按时缴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失效),在复效期内(一般是两年),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复效,通常不会全额退款。而如果超过复效期,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一般是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个现金价值往往会低于投保人已交的保费总额,也就不能全额退款了。 另外,如果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过错导致合同失效,比如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等,投保人有权要求全额退款。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保险领域也适用相关原则),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若合同被撤销,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返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