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是否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我和房东签订租房合同,想和他约定一个比较长的租赁期间,但又担心法律不允许。我想知道在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租赁期间能不能由我和房东自由商量确定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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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关系中,租赁期间是一个重要的事项。一般来说,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自由约定租赁期间的。这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即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来协商确定合同的条款,包括租赁期间。 不过,这种自由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这意味着,虽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租赁期间,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约定的租赁期间超过了二十年,那么超过的部分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二十五年,那么其中的前二十年是有效的,而后面的五年则无效。 此外,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不定期租赁包括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所以,在约定租赁期间时,最好明确具体的期限,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年上限的范围内自由约定租赁期间,同时要注意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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