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税务稽查注销后法人可以代开发票吗?


在探讨公司被税务稽查注销后法人是否可以代开发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所说的法人通常指法定代表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对于公司被税务稽查注销后法定代表人能否代开发票,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法定代表人是以个人名义从事独立的经营活动,且该经营活动符合代开发票的条件,比如有真实的交易,有相关的书面证明等,那么法定代表人可以以个人身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因为此时的交易主体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并非已注销的公司。 然而,如果法定代表人试图以已注销公司的名义去代开发票,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公司注销意味着其法人资格已经消灭,不能再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包括开具发票。若法定代表人这么做,就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法定代表人在处理发票问题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区分个人业务和已注销公司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