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因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若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承租人欠付租金,承租人能要求返还吗?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在融资租赁等租赁关系中,当承租人出现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等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这是出租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采取的一种措施。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了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就涉及到公平原则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这一规定是基于公平原则制定的,目的是防止出租人因收回租赁物而获得超出其应得的利益,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不允许承租人要求返还超出部分的价值,可能会导致出租人获得不当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比如,承租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只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如突发重大疾病、经营不善等)导致暂时无力支付剩余租金,而此时租赁物的价值因为市场行情等因素大幅上升,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其价值远远超过了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在这种情况下,若不返还超出部分,对承租人来说是极大的损失。 不过,承租人在要求返还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要证明收回的租赁物价值确实超过了自己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可以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租赁物进行价值评估等方式来完成举证。如果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承租人的请求是否合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总之,法律在保障出租人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以确保租赁关系的公平和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