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离婚损害赔偿可以用医保支付吗?
我在辽宁,最近打算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赔偿涉及一些医疗费用,我就想问问,这离婚损害赔偿里的医疗费用能不能用医保来支付啊?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怕违规操作,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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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辽宁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用医保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和医保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而医保,即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如果医疗费用是由于过错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方受伤而产生的,那么这部分费用的责任人是过错方,属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情况。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这部分费用是不应该用医保来支付的。若使用医保支付了本应由过错方承担的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可能会被认定为骗保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因此,在辽宁,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通常不可以用医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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