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从事高空有什么规定?
我是一名高空作业人员,想了解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针对我们从事高空作业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我们从业者来说意味着什么,会有怎样的影响,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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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已废止,但它在过去对从事高空等高度危险作业相关内容有规定。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只要从事高空这类高度危险作业的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不管作业人有没有过错,一般都要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作业人才不用担责。 比如,在高空作业过程中,因为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物品坠落砸伤了路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业方通常要对路人的受伤负责,进行赔偿等。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因为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证明作业方存在过错。 不过,现在《民法典》已经取代了《民法通则》。《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可以看出,《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更合理地平衡了经营者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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