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高空坠物的危害责任应由谁承担?
我在工地附近散步时,差点被高空坠物砸到,幸好反应快躲开了。但这让我心有余悸,就想了解一下,如果真发生了工地高空坠物砸伤人的情况,这个危害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是施工方,还是建筑的所有者之类的,希望能给我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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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高空坠物危害责任的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正在施工的工地出现高空坠物事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要确保施工活动不对周围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就属于这里的管理人范畴 ,对施工中的坠物风险有管理责任。 其次,如果建筑物已经施工完成,归所有人拥有,此时发生高空坠物事件且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那么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比如物业公司)承担法定责任。也就是说,这些主体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比如,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巡查、维护义务,导致物品坠落伤人,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那么就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是某一个工人违规操作导致物品坠落砸伤人,那这个工人就是直接侵权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为了在难以找到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救济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总之,工地高空坠物危害责任的承担,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主体,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相关责任人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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