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社区居委会是否可以成立经济合作社?
我所在的临海社区,大家都想成立一个经济合作社来发展社区经济。但不清楚社区居委会有没有这个权利和资格去成立,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临海社区居委会能不能成立经济合作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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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看,社区居委会是可以参与到经济合作社的相关事务中,但具体是否能成立经济合作社需要依据多方面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社区居委会,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包括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而农村经济合作社则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这说明经济合作社作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同时,各地也有关于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专门法规,例如一些地方规定成立经济合作社需要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明确的章程、合法的组织机构等条件。 对于临海社区居委会而言,如果社区所在地区有相关政策支持,且社区具备成立经济合作社的条件,比如有适宜的产业项目、有愿意参与的居民等,那么在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成员大会决议、相关部门审批等后,是可以成立经济合作社的。但如果社区不具备相应条件,或者违反了相关的成立程序,那么就不能成立。所以,临海社区居委会是否能成立经济合作社,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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